随手下载的网络图片自己能用吗?

   “网上找张图片做宣传,这么小的事还会侵权?”不少单位在运营公众号、制作宣传材料时都有过这样的想法,却不知这“随手一用”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日前,黄梅县人民法院承接黄冈中级人民法院、黄州区人民法院转交的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先行调解任务,通过创新调解模式、强化析法说理,有序推进纠纷化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市场主体敲响知识产权保护警钟。   

互联网上海量可直接下载的图片、壁纸、文字素材,看似“免费可用”,实则均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的原告均为外地权利主体,被告则涉及我市多家幼儿园、学校及企业等单位,纠纷起因均为各单位在公众号推文、宣传海报等自媒体宣传中,擅自使用了网上获取的图片、卡通形象等作品,无意中构成侵权,被诉至法院。   

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减轻当事人诉累,黄梅县法院行政庭在收到委派调解任务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项调解小组,全员投入案件处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身处异地,沟通存在障碍的实际情况,调解团队创新采用“电话+微信”线上联动模式,一方面耐心向侵权方释明《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明确其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性质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传递侵权方的认错态度与赔偿意愿,搭建起高效的沟通桥梁。在调解过程中,不少侵权单位起初对“使用网上图片需授权”的规定并不了解,经法官释法说理后,才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表达了赔偿和解的意愿。    

截至目前,该系列侵权案中已有13起案件顺利审结,其中2起案件的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侵权方按约定足额支付赔偿款并停止侵权;11起案件的被告当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原告方谅解,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余案件仍在有序推进中,调解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保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看似‘小事’,实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黄梅县法院行政庭庭长胡江庭特别提醒,各类单位及个人在制作、发布宣传材料时,如需使用他人创作的图片、视频、文字等作品,务必事先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获得明确授权后方可使用,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创作作品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人享有使用其作品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案例:黄梅县人民法院,吴英、李春芳整理)

来源:黄冈日报

编辑:瞿慧一 何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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