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日夫妻百日恩,患难与共见真情。”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既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日前,英山县人民法院杨柳法庭化解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守护了家庭伦理,为特殊群体的生存权益撑起了司法“保护伞”。   

 余某与陈某是夫妻,陈某因精神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日常起居和基本生活全靠农村低保勉强维持。   

 随着时间推移,丈夫余某逐渐忽视了自身应尽的法定职责,疏忽对陈某的生活照料,经济上的支持也持续缺位。没有了配偶的帮扶,陈某的生活愈发艰难,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陈某在亲属的协助下,一纸诉状将余某诉至英山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余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保障其基本生活。    

英山县法院杨柳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阅卷了解案情。考虑到陈某系精神残疾患者,属于特殊群体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虽然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甚至影响后续扶养义务的实际履行,不利于陈某长期生活保障。   

 为此,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这起家庭纠纷。调解现场,承办法官首先向余某详细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也是家庭伦理的底线。陈某现在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你作为配偶,负有不可推卸的扶养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   在释法明理的同时,承办法官更注重情感疏导,耐心倾听余某的想法和顾虑,也向其详细介绍了陈某的病情和艰难处境,引导余某回忆夫妻相处的过往温情,唤醒其家庭责任感。   经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反复劝说,余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愧疚地表示:“我不该因为她生病就忽视她,以后一定会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好好照顾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余某每季度向陈某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同时承担起照料陈某日常生活的责任,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调解协议的达成不是终点,而是保障特殊群体权益的新起点。为确保调解协议能够真正落地见效,承办法官向陈某及其亲属详细讲解了调解协议的履行细节,告知其若余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途径和流程,给陈某及其亲属吃下“定心丸”。另一方面,积极与当地村委会、民政部门沟通对接,建立起长效联动机制:村委会将会持续关注陈某的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并反馈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则持续落实相关帮扶政策,为陈某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支持。多方合力、协同发力,构建起全方位、常态化的权益保障网络,确保陈某的生活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案例来源:英山县人民法院,吴衍整理)

编辑:瞿慧一 何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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