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一案例入选省高院典型案例

认定事实抚养关系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麻城一案例入选省高院典型案例   

 1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选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收养未登记,事实抚养的未成年人权益仍受法律保护”一案成功入选。   

 2018年,陈某夫妻捡拾弃婴刘某,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多年来一直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悉心抚养照料刘某。2022年,为解决刘某入园户籍问题,陈某夫妻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申请落户,公安部门为刘某办理社区公共户口登记,妥善解决了捡拾儿童无户口的问题。   

 2023年初,吴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提供者,其离世使家庭陷入困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家属将吴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被抚养人刘某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吴某以刘某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为由拒绝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麻城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将近亲属列为请求权主体,核心在于近亲属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紧密的经济依存关系和深厚的伦理情感联结。本案中,陈某夫妻与刘某虽无血缘关系,亦未办理收养登记,但自2018年捡拾刘某后,始终对其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双方以父母子女名义稳定共同生活,已形成明确的事实抚养关系,陈某生前对刘某的生活、成长承担着主要照料责任。  

  法院指出,陈某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直接影响刘某的基本生活与健康成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应依法认定刘某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支持其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承办法院表示,实践中,部分群众因法律意识不足,存在未办理登记的事实收养情形。陈某夫妻捡拾并抚养弃婴的行为,彰显了善良民风,值得肯定。法院立足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认可事实抚养关系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序良俗。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省高院认为,该案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聚焦民生热点问题,精准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既清晰界定了法律边界,又鲜明传递了道德导向,以鲜活的司法实践诠释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融合。该案通过公正裁判定分止争,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是人民法院以法治力量弘扬善意和谐、护小育幼优良风尚的生动实践,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来源:黄冈日报

作者:瞿慧一 陈文雯

编辑:瞿慧一 何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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