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期间,黄冈市消费者委员会、黄冈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全市2025年度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有的是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迟迟不按双方约定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有的是因为商家交易流程问题导致重复收费,在消费者提出疑问后仍不妥善处理;还有的则是网络餐饮店实际使用的食材主料,与其在外卖平台上所标注的成分严重不符……虽然各个涉事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不尽相同,但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辑录如下,以期起到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作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网购空调商家收取定金后拒不交货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8日,消费者陈某因新房装修,在英山县某商城天猫店铺下单购买4台家用空调,并支付定金7800元(约定抵扣尾款),同时双方约定8月15日前送货安装。此后,陈某多次确认发货时间,商家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10月20日仍未交货,也未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因装修进度受阻,陈某要求退还定金,但遭到商家拒绝,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此后,该案被委托给英山县消费者委员会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英山县消委立即展开核查,调取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确认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涉事商家未按约定交货且无正当理由,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英山县消委组织双方调解,涉事商家认可违约事实,与陈某签订和解协议,同意一次性退还全部定金7800元。11月6日,陈某反馈已收到退款,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电商商家收取定金后,无故拖延交货,且未提出合理解决方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当地消委依法要求商家全额退款,于法有据。
此案警示电商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收取预付款后不得无故违约;消费者网购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应明确发货时间、退款规则等关键条款,注意留存交易证据,遇到商家违约及时维权。
(案例提供:英山县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二:购买学习机重复支付费用维权案
【案情简介】
钱某在黄州区某商场购买学习机时,遭遇重复支付订单费用情况,便多次与商家沟通,要求退还被重复收取的费用,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钱某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黄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转办工单后,立即启动快速处置流程,先联系钱某核实事情经过、梳理维权诉求,再对接涉事店铺,实地核查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明确责任归属。
工作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通过多种方式与商家展开多轮调解,释法明理阐明商家法定责任。最终,涉事商家同意全额退还钱某的购货款,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事后,钱某将一面印有“人民群众贴人心,消费维权强后盾”的致谢锦旗送到黄州区市场监管局。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无故侵占消费者合法财产。本案中,涉事商家因交易流程问题,导致消费者重复支付费用,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未及时妥善处理,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黄州区市场监管局接诉后高效响应、依法调解,快速为消费者追回全额购货款,彰显了维权为民的初心。
本案作为教育电子产品消费领域的典型案例,其处理方式对辖区同类纠纷化解具有参考示范意义。同时,警示经营者规范交易流程,及时处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消费者遇到支付问题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及时寻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
(案例提供:黄州区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三:某餐饮店食品成分标注与实际不符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8日,红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某餐饮店在美团平台销售的“烤骨肉相连”标注主料为猪肉,实际使用的食材主料为鲜鸡肉与鸭软骨,成分标注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经查,此餐饮店在美团平台的店铺由经营者黄某运营,该款商品单价6元,距离被投诉日近一个月共销售8单,销售额48元。另查明,此店曾于2025年5月因虚假标注食品成分被责令改正并受到警告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扣押相关商品,固定证据。2026年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认定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所刊载的食品成分信息与实际标签不一致,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且已完成整改,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8元,并罚款1952元。
【案例评析】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实公示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是法定义务。该餐饮店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虚假标注食品成分,且在被警告后再次违法,违反网络食品经营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响应投诉,严格依法办案,裁量处罚时兼顾违法情节和整改表现,做到过罚相当,彰显监管力度与柔性执法温度。
此案警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网上所刊载食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标注成分,不能以第三方平台协助运营为由推卸自身责任。同时,消费者可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食品信息标注不符及时举报。
(案例提供:红安县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四:某超市“反向抹零”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5日,消费者陈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麻城市某乡镇超市购买“糯泡米”时,商品标价17元/千克,实际购买0.334千克,应付5.678元,而超市实际收取5.7元,存在“反向抹零”多收费用问题。陈某的诉求是获得赔偿并立案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麻城市市场监管局于9月26日现场查明,该超市的“反向抹零”收费规则确实未在店内公示,也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核实投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当场向经营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市当即调整收银系统。最终,经执法人员组织双方电话调解,涉事超市向投诉人赔偿300元,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该超市的“反向抹零”行为属于在标价之外额外收取费用,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投诉人索赔诉求于法有据。因该超市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改正及时,符合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麻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免予行政处罚,既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也对商家起到警示作用。
此案警示商家摒弃“小金额违法无风险”的认知,规范收银系统操作。同时,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指引,提醒消费者购物时关注消费结算金额,留存购物凭证,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时投诉。
(案例提供:麻城市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五:网购退货遇物流强制签订“保丢不保损”协议维权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因不满意网购的家具申请退货,依托运费险预约物流企业人员上门取件。取件时,快递员强制要求消费者签订“保丢不保损”协议,否则拒绝收件,消费者无奈签署。商家收到家具后发现有损坏,要求消费者赔偿500元。消费者向该物流企业理赔遭拒,且其官方客服、快递员、网点负责人说法矛盾,导致问题无法解决。该消费者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6月10日,黄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管一分局(以下简称:一分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投诉此前经多部门协调未果,同时查明涉事网点隶属一分局管辖,但涉事物流企业黄冈分公司则归黄州区市场监管局管辖。在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统筹下,一分局联合黄州区市场监管局与该物流企业黄冈分公司沟通,明确指出涉事网点的违法行为。经多轮协调,涉事网点向消费者一次性退赔400元,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涉事物流网点人员强制消费者签署“保丢不保损”协议,该协议属于“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求偿权,内容无效,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涉事物流企业各方说法矛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打破管辖壁垒,维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求偿权。
此案警示物流企业加强对旗下网点的管理,杜绝强制签署不合理协议等行为;明确此类格式条款无法律效力,消费者被迫签署后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遇到物流企业霸王条款时可拒绝签署,或注意留存证据及时维权。
(案例提供:黄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管一分局)
来 源:黄冈日报(记者孙志鹏 通讯员陈江华 杨津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