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来的卡,里面的钱取不得

捡来的卡,里面的钱取不得     

5月9日,团风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当事人、听证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及村委会代表到场参与评议,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   

 “以为这不算大事,没想到触犯了刑法!感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今后我一定深刻吸取教训,做一个学法守法的好公民。”被不起诉人王某激动地说。    

去年5月,王某在淋山河镇中国农业银行附近偶然捡到邹某遗失的社保卡,尝试输入银行卡初始密码,查询到该社保卡内存有1万余元余额。因家庭条件拮据,王某便萌生了占为己用的念头。之后,陆续将卡里每月到账的养老金取现,累计取现1.31万元。  

  邹某发现社保卡遗失后,起初并未在意,今年2月在银行查询到资金异常,遂报案。公安机关通过银行监控录像及交易记录,迅速锁定王某,并通知其到案。到案后,王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将涉案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拾得他人社保卡并取现,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检察官向其阐明法律规定,纠正了“捡卡取钱不算大事”的错误认识。鉴于王某年满75周岁,系初犯、偶犯,因生活所迫、一时糊涂,且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情,逐条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并说明了拟不起诉的理由。听证员围绕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进行提问和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检察官同时强调,不起诉不代表没有责任,王某仍须接受行政处罚。   

 “有很多人觉得捡到社保卡,取里面的钱不算多大的事,今天听证才真正明白这是犯罪,回去一定向身边人宣传。”一名听证员说。   

 检察官提醒: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应及时归还或交给公安机关,切勿尝试取现或消费。如果知道或猜出密码,擅自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次贪念可能给家庭和个人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守法自律才能避免误入歧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案例来源:团风县人民检察院,王粲整理)

编辑:瞿慧一 何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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