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后无法上课,学费能否全额退还?

报名后无法上课,学费能否全额退还?    

近年来,成人继续教育行业发展迅速,在满足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的同时,因退费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日前,黄州区法院堵城法庭就成功调解了一起与成人继续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5年10月18日,刘女士决定报名参加某教育科技公司开办的成人继续教育培训班,并通过微信转账缴纳学费5980元。然而,赵女士在交费后考虑到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实际情况,电话向教育科技公司的老师提出退费申请,却遭到拒绝。该公司称一旦交费,公司负担了手续费,无法返还;而且报名表已注明一旦交费,不可退费。刘女士认为课程未开通,应全额退费。2026年3月,刘女士将该公司诉至黄州区法院堵城法庭,要求全额退还学费。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堵城法庭承办法官认为,教育科技公司在收取刘女士的学费后,理应向其提供课程教育,但刘女士已被其他学校录取,不能继续参加后续的课程;培训合同中有关不得退费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限制了刘女士的选择权、加重了其责任,应属无效条款。所以,刘女士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退还原告5980元。  

  “目前,很多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都会有这样一条:学员一旦交费后,发生任何情况概不退费。这一条款属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承办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该案中,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由教育科技公司提前拟定、打印、制作并重复使用,双方并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报名表上约定的“凡报名某某成人继续教育课程所交一切费用,一经报名不予退款”属于无效条款;刘女士因计划有变无法上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上课费用,依法应当准许。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来源:黄州区法院,李交姣整理)

来源:黄冈日报

编辑:瞿慧一 何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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