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推动规范直播营销新业态

不能把消费者当作引流“背景板” 

 红安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推动规范直播营销新业态    

 “我们现在直播格外注意,凡是可能拍到顾客的镜头,都提前调整角度,若需要拍摄顾客入镜,一定会事先征得对方明确同意。”3月26日,红安县检察院检察官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时,某健身馆负责人这样介绍。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直播营销成为餐饮、健身等行业吸引客流的重要手段。但部分商家受利益驱动,将镜头长时间对准正在消费的顾客,让消费者在不知情中成了引流的“背景板”,这一现象引发广泛关注。   

 今年1月初,红安县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反映,辖区部分餐饮经营场所存在直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该院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我们调查发现,辖区内多家餐饮、健身场所都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直播的问题。”办案检察官介绍,经实地走访、调取直播回放、访谈消费者等全面取证,查实辖区内多家餐馆、酒馆、体育馆违规架设直播设备开展经营宣传,镜头长时间跟拍消费者,点餐、用餐、离场全过程被实时上网。部分商家甚至未作任何告知,擅自公开消费者清晰面部特写,传播他人肖像等个人信息,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表面上是展示经营环境,实际上是把进店消费的顾客当成了吸引流量的‘工具人’。”检察官表示,商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消费者肖像,却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取得明确同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营业场所进行直播营销,不能拿“公共空间”当理由,更不能让消费者在不知情中被迫“出镜”。  

  1月27日,经依法立案调查、厘清行业监管职责后,红安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涉案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直播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消除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风险。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迅速行动,第一时间约谈涉案经营者,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组织签订网络直播行为承诺书。办案检察官结合典型案例现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明晰直播经营法律底线。为推动长效治理,今年3月初,红安县公开发布了《关于规范全县餐饮行业直播宣传行为告知书》,明确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随意发布、使用消费者肖像、声频,并欢迎消费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辖区内粉丝量较多、直播频率较高的餐饮商家,相关行政部门还开展专题培训。  

  如今,走进辖区内有直播行为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都张贴着网络直播行为规范公告和直播提醒标识,消费者进店便能清晰知晓直播情况。  

  “依法规范直播行为、严守法律底线,既关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更关乎网络营销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承办检察官表示,希望通过更多检察履职推动行业治理,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引导广大商家明晰:直播镜头向内,应展现诚信经营与服务品质;镜头对准消费者,更需坚守法律底线与经营分寸。 

 【短评】  

  直播不能“消费”消费者     

 言正   

 吃饭被直播、健身被直播、购物被直播——红安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将消费者被迫“出镜”的乱象拉入公众视野。一些商家把进店顾客当成线上营销的“引流道具”,让消费者在毫不知情中成了直播间里的“群众演员”。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商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消费者肖像,却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取得明确同意,这并非什么“展示经营环境”的经营自由,而是实实在在的侵权行为。消费者进店是为了就餐、健身,而非充当营销素材。   

 红安县检察院的监督实践,精准抓住了新业态监管的痛点。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推动行政部门履职,约谈商家、责令整改、发布行业告知书,形成了从个案到规范的治理闭环。这种“监督不替代、到位不越位”的做法,为新业态治理提供了有益参照。  

  商家的直播行为,必须遵守知情同意准则,事先取得权利人同意。网络平台不能缺位,应加大对直播侵权的查处力度;职能部门需持续加强监管;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发现被侵权及时维权。  

  直播不能想咋播就咋播。让镜头向内,展示的是诚信经营;一旦对准消费者,就必须守住法律底线。这既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来源:黄冈日报

作者:秦娇娇

编辑:瞿慧一 何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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